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习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段细良、段春燕申请执行任胡信丽、胡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习执字第379号申请人段细良,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民化乡三元村金龙组。被执行人段春燕,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民化乡。被执行人胡信丽,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东皇镇。被执行人胡力,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东皇镇。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的段细良、段春燕申请执行任胡信丽、胡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胡信丽、胡力现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段细良、段春燕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暂时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下:对(2015)习执字第3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何 煜审判员 袁小峰审判员 徐代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袁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