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1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宜宾市。委托代理人戴家彬,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朝兵,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明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桂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