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许迪、张秋颖、杜海、裴月兰、陈秀山、杜丽新、于洪良、徐丽丽、王海凤、杜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许迪,张秋颖,杜海,裴月兰,陈秀山,杜丽新,于洪良,徐丽丽,王海凤,村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住所地康平县。负责人:周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长立,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许迪,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张秋颖,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杜海,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裴月兰,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陈秀山,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杜丽新,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于洪良,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徐丽丽,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王海凤,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村丽华,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许迪、张秋颖、杜海、裴月兰、陈秀山、杜丽新、于洪良、徐丽丽、王海凤、杜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