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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一(一)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一(一)初字第45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1997年自行相识,1999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生育长女吴某某1,2008年3月生育次子吴某某2。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加之被告性格暴躁,又沉迷赌博,家庭支出皆由原告一人承担,经原告多次劝阻,被告仍未改变,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长女吴某某1,次子吴某某2由被告自行抚养。被告吴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完全是事实,被告以前确喜欢赌博,但已改正,被告对家庭也有付出,殴打也是以前的行为,现已改正,请求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自行相识并恋爱,于1999年11月10日在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1年1月5日生育长女吴某某1,于2008年3月28日生育次子吴某某2。婚后,被告对家庭关心较少,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为此原告于2014年3月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未提交感情破裂的任何证据;原、被告双方认可夫妻共同财产有:小轿车一辆,房屋一套,被告认为有夫妻共同债务12万元,原告则认为被告将该12万元完全用于赌博,属其个人债务,但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原、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原告坚持由被告自行抚养,被告不同意。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在卷佐证,并有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为合法夫妻,婚后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通过沟通化解矛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并表示愿意改正缺点;原告亦未提交感情破裂的任何证据。且双方共同育有两子女,皆尚未成年,从维护家庭完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原告亦应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故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令狐健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