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蒙蒙与被告刘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蒙蒙,刘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杨蒙蒙,女,1989年6月29日生,汉族。被告刘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蒙蒙与被告刘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6日原告杨蒙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蒙蒙撤回起诉。案件爱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614.5元,由原告杨蒙蒙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裴淑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谭 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