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初字第03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谢康、龙晖与与长沙世纪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康,龙晖,长沙世纪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304号原告谢康。原告龙晖。被告长沙世纪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九峰村烟山岭组119号。法定代表人曾劲。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康、龙晖诉被告长沙世纪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康、龙晖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谢康、龙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康、龙晖撤回对被告长沙世纪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谢康、龙晖承担。审 判 员  张晓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卢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