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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汪洪兴与王青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汪洪兴(汪洪星)。被执行人王青杰。本院在执行(2014)棣商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汪洪兴申请执行王青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汪洪兴申请执行标的122000元,已执行87950元,还剩余340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秘杰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