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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裘祖才与唐慰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祖才,唐慰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368号原告:裘祖才。委托代理人:王丽、王卫建,浙江源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慰兴。原告裘祖才因与被告唐慰兴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经审查,本案纠纷已由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在(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85号案件作出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裘祖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得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中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