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裘祖才与唐慰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祖才,唐慰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368号原告:裘祖才。委托代理人:王丽、王卫建,浙江源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慰兴。原告裘祖才因与被告唐慰兴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经审查,本案纠纷已由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在(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85号案件作出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裘祖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得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中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