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鱼冲村民委员会与黄春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鱼冲村民委员会,黄春焕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275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鱼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程松波,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彭文信,是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焕,男,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鱼冲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黄春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鱼冲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鱼冲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袁伟雄审 判 员 张松坚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苏丽珍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