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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王会杰,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