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王会杰,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