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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一×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6393号原告李一×。被告赵××,无职业。原告李一×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继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一×,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12月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直至2015年5月13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李二×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有孩子,而且被告与原告没有大的原则性的矛盾,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7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子名李二×。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自2015年5月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庭审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婚生子年幼需要完整的家庭。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一经缔结,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双方现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双方如能理性面对,积极沟通,夫妻关系定能得到改善。另现婚生子尚且年幼,更需要原、被告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以利于婚生子的健康成长。同时原告离婚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一×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尹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