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海蓝与徐钢、刘俊、李存荣债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826号原告李海蓝,女,汉族,33岁。被告徐钢,男,汉族,34岁。被告刘俊,男,汉族,34岁。被告李存荣,男,汉族,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蓝与被告徐钢、刘俊、李存荣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蓝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蓝撤诉。案件受理费2529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206.40元,合计273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海蓝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房慧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