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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温哥华国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二届与王新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温哥华国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二届,王新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425号原告连云港市温哥华国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二届。负责人孟凡波,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露(业委会成员)。被告王新浦。委托代理人王峰,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温哥华国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二届诉被告王新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温哥华国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二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温哥华国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二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温哥华国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二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鲁珍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陆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