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普特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力弘铝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力弘铝业有限公司、蔡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739号原告:浙江普特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建军。委托代理人:王伟民。被告:浙江力弘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祥。被告:蔡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普特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力弘铝业有限公司、蔡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普特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17���减半收取5208.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228.5元,由原告浙江普特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吕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