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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二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387号原告刘某某,男,蒙古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志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