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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市朗诺工贸有限公司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朗诺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汪绍才,吴爱静,储祥林,方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组织机构代码85133054-2。负责人:方梁,行长。被执行人:安庆市朗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1.3平方公里工业园欣荣油脂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70647-7。法定代表人:汪绍才。被执行人: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月山镇月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175648-5。法定代表人:储祥林。被执行人:汪绍才,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石镜乡马山村新村组被执行人:吴爱静,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三村被执行人:储祥林,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菱湖南路北一巷。被执行人:方华梅,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联盟新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观民二初字第0002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庆市朗诺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汪绍才、吴爱静、储祥林、方华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C区商铺楼4幢三层4座12室(产权证号:501203**)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志祥审判员  胡文远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