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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外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威虹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威虹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外初字第36号原告:杭州威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宜来。委托代理人:许彪。被告: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威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威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威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威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杭州威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