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蔡某某离婚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506号原告安某某,女,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被告蔡某某,男,1962年11月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祝恒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贾家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