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广东德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耀威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德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东莞耀威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336-2号原告广东德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陆燕梨,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海婷,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东莞耀威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德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耀威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德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德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德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47元,撤诉减半收取2324元,保全费1077元,合计3401元,由原告广东德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德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预交5724元,本院应退回2323元给原告广东德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黄炳炎代理审判员 谭玉媚人民陪审员 戴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淑贤黄柳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