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桑弘华与马跃、李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弘华,马跃,李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692号原告:桑弘华,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王东海、龚瑜,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被告:马跃,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李天峰,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弘华诉被告马跃、李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马跃、李天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弘华撤回对被告马跃、李天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94元,由原告桑弘华承担。审判员 谢立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