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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申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善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申字第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美莲,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肖善年,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肖善年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袁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