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简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朱静杰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简字第197号原告朱静杰,住烟台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柳向东,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负责人于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静杰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静杰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静杰负担。审 判 员 刘忠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代) 姜庆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