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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单文权与叶国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文权,叶国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000号原告:单文权。被告:叶国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文权与��告叶国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文权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文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0,减半收取4540元,由原告单文权负担。审 判 长  吕美丽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