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开民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枫与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枫,戎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1065号原告刘枫。被告戎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枫与被告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枫负担(已交)。审判员  朱朝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潘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