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枫与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枫,戎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1065号原告刘枫。被告戎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枫与被告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枫负担(已交)。审判员 朱朝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潘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