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立行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立武诉沈阳市铁西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行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立武,男,汉族。上诉人张立武因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立行字第14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立武一审起诉沈阳市铁西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诉求确认被告征用土地时未向原告合理补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各项赔偿1357850元。该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是2006年4月24日,根据上诉人一审起诉状中自认2006年末知道该行政行为。上诉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显然上诉人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喆审 判 员 卫 俐代理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