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法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隆安县支行与余增弟、周克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隆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隆安县城厢镇城西路31号。法定负责人林富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增弟。被执行人周克佩。被执行人蔡家辉。被执行人蔡志忠。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隆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增弟、周克佩、蔡家辉、蔡志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蔡家辉在中国邮政银行隆安县国泰街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家辉在中国邮政银行隆安县国泰街北支行62×××11账号存款406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日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李静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