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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守成与天津市宁河县土地整理中心、宁河县七里海保护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成,天津市宁河县土地整理中心,宁河县七里海保护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王守成。委托代理人李宝兰,宁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洪玲。(系王守成之)被告天津市宁河县土地整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张连生,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占峰,天津市宁河县土地整理中心工程整理部科长。被告宁河县七里海保护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童乃勇,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壮,宁河县七里海保护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员工。原告王守成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县土地整理中心、宁河县七里海保护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守成于2015年9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东兴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岳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