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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吴广昌与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广昌,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390号申请执行人吴广昌,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35,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被执行人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叶青,该公司经理。珠海市斗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斗劳仲裁终字(2015)第15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隧道北支行44×××86账户的存款人民币8526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