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罪犯梁学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学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554号罪犯梁学标,男,生于1969年12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仙桃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2002)汉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学标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中,2005年8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3月复经该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月、2011年7月、2013年1月三次经本院共减刑二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梁学标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二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学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二次记功。2015年6月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及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学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部分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学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吴亚军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鲁习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