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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乃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留杰诉被告包福信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乃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乃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留杰,包福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乃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反诉被告)李留杰,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河南省虞城县人,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地区。被告(反诉原告)包福信,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河南省虞城县人,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留杰诉被告(反诉原告)包福信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李留杰与被告(反诉原告)包福信于2015年9月4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反诉被告)李留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包福信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包福信亦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李留杰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留杰与被告(反诉原告)包福信提出的撤回起诉、反诉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的行为,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双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留杰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包福信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留杰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包福信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旦增宗巴审判员 巴桑卓嘎审判员 白玛群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晓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