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树忠与程跃平、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忠,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1114号申请人李树忠被执行人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凯。申请人李树忠与被执行人程跃平、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充某支行账户存款2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止。逾期或解冻后方可支付使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蒋清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