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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春英与苗国友、宋明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英,苗国友,宋明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54号申请人李春英。委托代理人孙绪阳。被申请人苗国友。被申请人宋明雪。系被申请人苗国友之妻。申请人李春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1、对被申请人苗国友、宋明雪名下,现扣押于南宫市交通警察大队苗国友所有的重型普通货车(价值50000元)予以查封、扣押。2、冻结被申请人苗国友、宋明雪在建行南宫支行146950.57元和中行南宫支行的存款32240.72元。已用赵加仲的冀E×××××和陈爱菊的冀E×××××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就地查封停放在南宫市交警大队苗国友所有的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苗国友、宋明雪在建行南宫支行存款146950.57元和中行南宫支行的存款32240.72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德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岳东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