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6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涪陵区峰瑞碎石厂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涪陵区峰瑞碎石厂,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187号原告涪陵区峰瑞碎石厂,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北路17号2单元9-1。经营者雷明武,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涪陵区峰瑞碎石厂业主,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鞠小红、李旭馗,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纯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涪陵区峰瑞碎石厂与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涪陵区峰瑞碎石厂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涪陵区峰瑞碎石厂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涪陵区峰瑞碎石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76元,减半收取7088元,由原告涪陵区峰瑞碎石厂负担。审 判 长 苏明辉代理审判员 常洪艳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邓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