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予安与吴献军、张保珠、马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予安,吴献军,张保珠,马国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641号原告张予安,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吴献军,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保珠,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国顺,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予安诉被告吴献军、张保珠、马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予安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献军、张保珠、马国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予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予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予安负担。审 判 长 晁 震审 判 员 王 敬人民陪审员 东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