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保字第03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和平、孙武等与文国友、颜奔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某,孙甲,谢某某,文某某,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03907号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孙某某。仲裁申请人孙甲。仲裁申请人谢某某。被申请人文某某。被申请人颜某某。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孙某某、孙甲、谢某某与被申请人文某某、颜某某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日将仲裁申请人孙某某、孙甲、谢某某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文某某、颜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400万元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仲裁申请人孙某某、孙甲、谢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申请人孙某某、孙甲、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孙某某、孙甲、谢某某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冻结仲裁申请人孙某某、孙甲、谢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冻结被申请人文某某、颜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仲平审 判 员 邓 平审 判 员 何祥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