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温思功诉温从明、温从仙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XX,温X1,温X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温XX,男,2015年7月17日亡。委托代理人王建祥,系原告女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温X1,男,汉族,文盲,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被告温X2,女,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住建水县曲江镇王和营村委会阿腊寨村16号。本院在审理温XX诉温X1、温X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XX于2015年7月17日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温X2负担。审判员 王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