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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四平天信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X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天信水泥有限责任公司,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四平天信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义,董事长。被告:XXX,个体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天信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XXX已经履行了债务为由,要求撤回对X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天信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天信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天信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岩审 判 员  杨志军人民陪审员  金利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