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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尧尧、丘文亮、刘彤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佳龙,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琦,该联社信贷员。被告刘尧尧,男,长汀县人。被告丘文亮,男,长汀县人。被告刘彤美,男,长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尧尧、丘文亮、刘彤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巫华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万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