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傅文荣与义乌市农业林业局、义乌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文荣,义乌市农业林业局,义乌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义行初字第121号原告傅文荣。被告义乌市农业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骆西良。负责人朱晓青。委托代理人陈运俊。委托代理人朱中南。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盛秋平。委托代理人毛卫民。委托代理人楼峪华。原告傅文荣诉被告义乌市农业林业局、义乌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傅文荣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傅文荣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傅文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傅文荣负担。审 判 员 贾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郑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