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少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少民初字第252号原告杨某某,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5元,原告杨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马金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袁中方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