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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吴忠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吴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45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法定代理人周银燕。被执行人吴忠军。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忠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抚养费72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4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忠军的银行存款72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