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招崇与金招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招崇,金招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45号原告:金招崇。委托代理人:李前钱,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招对。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招崇与被告金招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