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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招崇与金招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招崇,金招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45号原告:金招崇。委托代理人:李前钱,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招对。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招崇与被告金招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