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商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永君与田波、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商初字第784号原告:陈永君,淄川财富陶瓷城安佳曼陶瓷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曹保进,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波。被告:高飞。原告陈永君诉被告田波、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曹保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波、高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君诉称,2011年10月份,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价值为700638元的瓷砖。现该瓷砖货款经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00638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田波、高飞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系淄川财富陶瓷城安佳曼陶瓷经营部个体经营业主。庭审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证人梁某、王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被告田波于2011年10月从原告经营部看好瓷砖样品,并购置相应瓷砖的事实。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明其与田波、梁某是合伙关系,租赁田波承租的沿街房4至6层,并用田波公司(顺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字支付所有款项。证人王某陈述:“当时我们三人一起去的安佳曼经营部选的花色,具体的面积和价格不太清楚,都是田波去处理的。我当时干财务,我经手支付了运费和搬砖的费用、铺贴瓷砖的人工费,瓷砖款当时没体现在我的帐上。合伙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用的是田波原来的营业执照”。2.张店鼎图策划设计工作室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如下:“受田波委托,我工作室为其所租赁的沿街商铺(1层、4-6层)提供装饰设计。其中地面用紫红色新安嘉牌瓷砖1143.88平米,米黄色墙砖等用佳联牌瓷砖914.98平方米(附瓷砖使用明细)”,以及照片三张,证明田波购买并使用原告瓷砖的事实。3.由原告经营部打印的“田波用砖明细”三份,证明田波购买原告瓷砖的价格、规格和价款。4.《合资成立公司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梁某和王某是田波的员工。另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到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十一中队调取了胡绍林的报案笔录,以及询问田波的笔录。田波陈述:“在2011年5月份的时候,我和梁某、王某我们三个人准备开个饭店,后来在张店区西五路与万杰路路口我们找了个地方,当时装修需要买地砖,我说我正好做这个,用我的瓷砖就行了,但是王某的老公王学兵不同意,王学兵说用关系弄点瓷砖减少投资就行,我们三个人都同意了,我们三个人就到了淄川财富城新境界陶瓷展厅去看的瓷砖,我们定住瓷砖后我找人拉的瓷砖,直接拉到张店区西五路与万杰路路口的久湘情精品湘菜了,拉来的这些瓷砖全铺在店里了。有卫生间用的300/300小墙砖每片1.8元左右,总共来了60箱,每箱14片。300/450小墙砖每片2.6元左右,总共拉了234箱,每箱11片。300/600墙砖每片在4.3元左右,总共来了382箱,每箱8片。800/800的地砖18元左右,总共拉了303箱,每箱3片。总共拉了979箱瓷砖。还拉了217条瓷砖腰线。”问:“开久湘情精品湘菜的房子是谁租的?”答:“是我们三个人一起租我的房子,租金是一年18万元。这18万元我们三个人平摊,当时我们只是有这么个协议,也没有签合同。”关于瓷砖的价款,原告主张按原告提交的《田波用砖明细》载明的价格:300/300每片38元,300/450每片52元,300/600每片75元,800/800每片340元计算。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表示自愿放弃司法鉴定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对涉案瓷砖价格进行鉴定,并请求依法裁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从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十一中队调取的《询问笔录》,足以证明下列事实:2011年10月,被告田波及梁某、王某三人一起到原告处看好瓷砖,并由田波找人将瓷砖拉至张店区西五路与万杰路路口的久湘情精品湘菜馆,该批瓷砖全部用于铺设田波、梁某、王某三人准备合伙经营的酒店(三人合伙经营公司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关于瓷砖的数量及价格,原告提交的三份《田波用砖明细》中无被告田波及合伙人梁某、王某的签名确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田波在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的《询问笔录》中陈述300/300小墙砖每片1.8元左右,总共60箱,每箱14片;300/450小墙砖每片2.6元左右,总共234箱,每箱11片;300/600墙砖每片在4.3元左右,总共382箱,每箱8片;800/800的地砖18元左右,总共303箱,每箱3片,共计979箱瓷砖及217条瓷砖腰线,以上共计37707.2元。鉴于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瓷砖价格,且原告不要求对瓷砖价格进行鉴定,参考“佳联”、“新安嘉”牌瓷砖生产厂家佛山市境界陶瓷有限公司出具的2011年的成本价格:300/300每片25元,300/450每片40元,300/600每片53元,800/800每片280元,本院确定以300/300每片14元,300/450每片16元,300/600每片24元,800/800每片100元较为适宜。按此价格计算,原告所供货款共计217188元。关于被告田波与梁某、王某三人合伙问题,三人签有《合资成立公司合同》,因该公司尚未成立,各发起人之间应认定为合伙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仅要求被告田波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田波依法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17188元。但被告田波偿还的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关于原告诉求被告高飞支付货款问题,因被告高飞不是买卖关系的相对人,对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田波、高飞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愿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永君支付瓷砖款217188元。二、驳回原告陈永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6元,由原告负担6248元,被告田波负担4558元,诉讼保全费4120元,公告费640元,由被告田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立新审判员 唐巧芳审判员 卞建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