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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敬和与朱赛平、闽清雄江明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中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敬和,朱赛平,闽清雄江明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43号原告黄敬和,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朱赛平,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闽清雄江明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法定代表人朱传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敬和与被告朱赛平、闽清雄江明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敬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借款人陆国明(已故,系被告朱赛平丈夫)名下位于闽清县17A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原告名下位于闽清县109号的房屋作为保全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黄敬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借款人陆国明名下位于闽清县17A的房产;二、查封原告黄敬和名下位于闽清县109号的房产;三、以上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美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