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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继群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409号原告赵继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继群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继群的委托代理人陈震南,被告平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冠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继群诉称:涉案事实:2013年12月19日7时55分许,高正瑜驾驶车牌号为苏B×××××的小型轿车,沿惠山区中惠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惠路488号西侧路段,超越同向前方赵继群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时发生碰擦,造成两车损坏,赵继群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高正瑜负主要责任,赵继群负次要责任。苏B×××××的小型轿车在平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损失及证据:1、医疗费6367.3元。证据:二次手术住院病案及医疗费票据。2、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20元/天*7天)。3、护理费5400元、营养费1350元(15元/天*90天)。证据:鉴定意见书。其中护理费主张60元/天*90天。4、交通费300元。4、误工费14982元,计算方式为2497元/月*6个月。证据:鉴定意见书、劳动合同、误工证明以及工资表。(二)诉讼请求:1、事故造成的损失上述费用合计28539.3元,由平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2、诉讼费和鉴定费用由平保公司负担。被告平保公司辩称:对赵继群主张的事故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赵继群主张的营养费和交通费没有异议;对医疗费数额没有异议,但是要求扣除20%非医保用药;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108元;护理费认可4500元;对经司法鉴定的误工期没有异议,误工费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赵继群诉称涉案事实及赔偿请求中的营养费和交通费,平保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双方有异议的赔偿费用,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平保公司对医疗费数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平保公司要求扣除20%非医保用药,未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用于替代非医保用药的医保范围用药,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2015年4月27日,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继群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其误工期评定为18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酌定为140元。3、护理费。本院酌定护理费60元/天,故护理费为5400元。4、误工费。赵继群提���的误工证明及劳动合同足以证明其误工事实。根据其提供的工资表,赵继群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497元,故误工费为14982元。另查明,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调解由平保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赵继群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6625元。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驾驶证行驶证、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民事调解书、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表、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适用规范附后),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保险公司根据商业险合同进行赔偿。本案交通事故赵继群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赵继群自行承���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的30%。据此,判决如下:一、太保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继群医疗费4457.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元、营养费945元、误工费14982元、护理费54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26182.11元(该款支付至赵继群银行卡帐户。户名:赵继群、卡号62×××43、开户行:江苏锡州农村商业银行长安支行)二、驳回赵继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平保公司承担240元,由赵继群承担10元。鉴定费2520元,由平保公司负担1541元,由赵继群负担979元。诉讼费和鉴定费用现由赵继群垫付,太保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将应负担的费用直接付给赵继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边 嵘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顾正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