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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黄在龙与黄晓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在龙,黄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黄在龙,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黄晓亮,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在龙与被执行人黄晓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晓亮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在龙支付现金56913.5元,现被执行人黄晓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6913.5元,尚未支付56913.5元。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庆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