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5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925号原告陈某某,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侯某某,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黄隆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孔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