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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生辉、谭治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生辉,谭治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706号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9号附7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0530-9。法定代表人何跃,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石生辉,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谭治洪,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生辉、谭治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 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彭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