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长春市翔宇塑钢窗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宇田钢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翔宇塑钢窗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宇田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翔宇塑钢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杰,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宇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翔宇塑钢窗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宇田钢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宇田钢管有限公司未能按(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吉林省宇田钢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翔宇塑钢窗业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吕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