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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彩霞与被执行人杨付川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彩霞,杨付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杨彩霞,女,汉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杨付川,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杨彩霞依据(2014)彭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付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付川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彭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军审 判 员  王志宏代理审判员  喇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蓓苑 来源: